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蔡麗慧
被 告 林浩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
,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蔡麗慧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3
年7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明細
在卷可憑,爰不待其到庭陳述,並審酌其先前提出之起訴狀
,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浩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
暱稱「王總監」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112年10月23日前
某時,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帳戶交予「王總監」,復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
欺人員陸續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與原告聯繫,向原告佯
稱可投資DC娛樂城平臺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
112年11月10日14時許、15時47分許、22時30分許、11月11
日11時52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1萬元、5
,000元、2,00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
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沒有意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
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7、15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本院並據
以判處被告共同犯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併
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在案,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予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共同
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間之行為,苟為損害
之共同原因,即為行為關聯共同,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
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有共犯詐欺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已如上述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原告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付
法定遲延利息。準此,原告主張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
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3萬2,000元,及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
之諭知。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免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