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王俊傑


林聖諺


晉安平


龐宇順


黃謹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陳宥汝、黃志涵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與被告陳宥汝、黃志涵達成調解,有本
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
因調解成立而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