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陳炘苡

被 告 謝修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
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
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29
年附字第4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佐)。
四、經查,被告謝修統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
告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
事庭,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