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楊信凱
被 告 薛揚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楊信凱
被 告 薛揚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