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潘正峰
被 告 陳瀅宇
高振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潘正峰
被 告 陳瀅宇
高振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