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詹雅鈴
被 告 郭俊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詹雅鈴
被 告 郭俊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