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羅誼庭
被 告 徐孟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羅誼庭
被 告 徐孟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