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趙羽柔
被 告 張宏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宏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趙羽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3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趙羽柔
被 告 張宏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宏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趙羽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