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賴雲寶

被 告 吳越方



上列被告因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官 王祥豪
法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