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陳微宗

被 告 劉楚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