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廖敏惠
蔡宸宇
被 告 朱淑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86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
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