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林志達
被 告 黃湘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湘媛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志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林志達
被 告 黃湘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湘媛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志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