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原 告 彭桂蘭
被 告 陳昱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1時57分辯論終結,有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405號錄音資料查詢、審理筆錄可憑。茲原告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2時許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
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113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原 告 彭桂蘭
被 告 陳昱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1時57分辯論終結,有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405號錄音資料查詢、審理筆錄可憑。茲原告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2時許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
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