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易字第4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210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之情形,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1
1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金盛自民國114年5月7
日12時許起,在彰化縣○○鎮○○里○○巷0號住所,飲用酒類後,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5分許
,行經彰化縣二林鎮裕民街與儒林路2段路口時,為警攔查,
經警於同日15時1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
達每公升0.3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又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
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次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業於114年8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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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