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沈伊鴻


被 告 詹侑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