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張溦芯
洪秀青
被 告 黃宸亭
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8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張溦芯
洪秀青
被 告 黃宸亭
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
廖健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8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