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0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3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孟滇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現場照片、彰化縣
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46025385號鑑
定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蕭孟滇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
及執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本院審酌被告未因前揭刑之執行產生警惕作用,主觀上
仍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及自我約束能力,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衡諸其於本案之犯罪情
節,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40號
  被   告 蕭孟滇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孟滇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
國111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
3年10月20日0時3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竟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113年10月20日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並搭載趙志瑋、蕭竣元上路。嗣於同日
1時09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因逆向行駛而為
警攔查,並當場查獲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0包(推估總純質淨
重7.30公克,另案偵辦),復於同日1時41分許採集其尿液
檢體送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333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
1415ng/mL,均已逾行政院公告毒品品項之濃度值。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蕭孟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
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三)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法務部
  113年4月9日法檢字第11300078890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為累犯,衡以被告前因犯傷害
罪遭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
,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