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1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昆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5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昆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91號
被 告 蔡昆霖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路○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昆霖自民國114年6月24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
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宿舍,飲用酒類後,旋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
,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9時17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昆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賴志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仲葳
114年度交簡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昆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59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昆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91號
被 告 蔡昆霖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路○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昆霖自民國114年6月24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30分許止,
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宿舍,飲用酒類後,旋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
,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9時17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昆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賴志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仲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