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宜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6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宜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宜楟為智識程度健全
之成年人,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
簡字第7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卻不知記取教訓,無視酒精對
操控能力有不良影響,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飲酒後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在重要幹道上,闖越紅燈,查
獲時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逾成罪
門檻甚多,實應嚴責;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騎
乘時間並非尖峰時段,另衡量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案動
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4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宜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6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宜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宜楟為智識程度健全
之成年人,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
簡字第7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卻不知記取教訓,無視酒精對
操控能力有不良影響,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飲酒後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在重要幹道上,闖越紅燈,查
獲時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逾成罪
門檻甚多,實應嚴責;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騎
乘時間並非尖峰時段,另衡量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案動
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