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宥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宥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所駕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
客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並因而肇事;
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
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632號   被   告 張宥縈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宥縈於114年7月3日0時許,在其任職址設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燒烤店,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5時43分許,行經彰化縣○○○○路0段與○○路口時,不慎與許丕成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張宥縈身上散發酒味,並並於同日5時5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宥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許丕成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與車損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淑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柏仁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