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旻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66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旻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665號
  被   告 陳旻葦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旻葦自民國114年7月16日22時許,在彰化縣○○鎮○○巷0號
之4住處,飲用酒類後,竟於同日22時40分許,自住處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5分
許,行經二林鎮竹林路0段000號前,因騎乘機車手持香菸,
遭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2時55分許,
當場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8毫
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旻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蔡奇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