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3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G NGOC THANG(中文名:鄧玉昇)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7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ANG NGOC THANG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
,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DANG NGOC THA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觀念,仍於飲用酒類後,在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
公升0.81毫克之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罔顧自己生命
、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
頁)所載素行,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7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雖為外國人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前,惟其因逾
期停(居)留,而由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
予以收容,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
分,此有該所同年7月30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316426號函1
份(偵卷第85-86頁)附卷可參,自無另依刑法第95條規定
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773號
  被   告 DANG NGOC THANG(鄧玉昇,越南籍)
            男 37歲(民國77年【西元1988年】
                 4月8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
             ○鎮○○00○000號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             投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NG NGOC THANG(下稱:鄧玉昇)於民國114年7月20日晚
間8、9時許,在友人彰化縣花壇鄉公司宿舍,飲用啤酒2瓶
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該處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彰化縣大村鄉居處。
嗣於同日晚間10時36分許,行經大村鄉東彰北路4段與美港
路交岔路口時,因駛入對向車道而遭警攔檢盤查,發現其渾
身酒氣,於同日晚間11時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
派出所,測得鄧玉昇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玉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
證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