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TRONG THUYET(中文姓名:裴忠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而由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業
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為越南籍移工,並於本案犯行後之
民國114年4月24日出境,且其在我國之居留效期已於同年6月23
日到期,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所已不再使用。則被告住居所
不明,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