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4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芷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芷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一)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之記載,
應補充為「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同日
20時30分許」。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芷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
本院卷第26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速偵字卷第31頁)」、「和解書
(見本院卷第15頁)」。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竟僅為滿足一時便
利,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酒後未待
體內酒精濃度代謝至吐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下,
即逕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經檢測之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1.02毫克,並撞擊路旁他人房屋致生事故,顯見
被告除漠視自己安危,更不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
往來已造成高度危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處罰。惟考量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衡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以揭
露,見本院卷第26頁),及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
紀錄表),暨其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法
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既坦承犯行,可見已
有所悔悟反省,經此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
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記取本次教訓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
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
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79號
  被   告 張芷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芷齊自民國114年8月9日17時30分許起至同日19時30分許
止,在彰化縣○○市○○路之花店,飲用酒類並食用摻有米酒之
燒酒雞後,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2分許,行經彰化縣○○市○○
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擦撞該址之房屋,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39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芷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及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