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文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撤緩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文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關於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之記
載,應予刪除。
二、被告胡文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上述前案與本案罪名
、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屬相同,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如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
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己害人,導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
法者提高酒後駕車刑責,目的即在遏止此類高風險行為。被
告飲用酒類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9毫克之情
況下,猶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
,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
告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累犯以外之前科
素行,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52號
  被   告 胡文山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文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復自113年9月16日13時許至14時許,在位於彰化縣○○市○○里
之朋友家,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
即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返家。嗣於同日15時11分
,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
為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6時16分,在「員林基督教醫
院」內,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
2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胡文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
(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彰化縣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現場照片及肇事現場
監視器影像擷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
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本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顯見被告對刑罰反
應較弱,加重其刑為無過苛之情,請依刑法第47條法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