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MINH HOA(中文姓名:阮明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MINH HO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
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
㈡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
情形(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
考量被告所犯前案,雖屬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罪質具有相
當之差異,但本案為施用毒品之後的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此
與被告所犯前案之妨害自由等暴力型犯罪仍具關連性,予以
加重其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卷內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⒈被告本次於施用毒品後駕駛汽車,毒品數值甚高,有害於交
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但並未肇
事,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上限。
⒉被告並無酒後或施用毒品後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前科。
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三、被告業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所南投收容所執行強制驅逐
出國處分,現已離境,並無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188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114年度交簡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MINH HOA(中文姓名:阮明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MINH HO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
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
㈡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
情形(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
考量被告所犯前案,雖屬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罪質具有相
當之差異,但本案為施用毒品之後的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此
與被告所犯前案之妨害自由等暴力型犯罪仍具關連性,予以
加重其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卷內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⒈被告本次於施用毒品後駕駛汽車,毒品數值甚高,有害於交
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但並未肇
事,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上限。
⒉被告並無酒後或施用毒品後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前科。
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三、被告業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所南投收容所執行強制驅逐
出國處分,現已離境,並無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188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