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1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27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明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明聰是具備基礎智識
程度之成年人,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經各類傳播媒體廣為
傳達多年,被告仍無視於此,枉顧自身及公眾安全,於飲酒
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又無駕駛執照,為警查獲時,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但考量被告
構成累犯之案件,和本案為相同罪名,應實質、明顯加重量
刑,自不應從輕量處;暨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案不重複評價外,別無其他犯罪科刑
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尚可;復衡量其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其個人戶籍資料、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
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4年度交簡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27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明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明聰是具備基礎智識
程度之成年人,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經各類傳播媒體廣為
傳達多年,被告仍無視於此,枉顧自身及公眾安全,於飲酒
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又無駕駛執照,為警查獲時,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但考量被告
構成累犯之案件,和本案為相同罪名,應實質、明顯加重量
刑,自不應從輕量處;暨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案不重複評價外,別無其他犯罪科刑
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尚可;復衡量其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其個人戶籍資料、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
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