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1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瑱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瑱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2行有關「飲用酒類後」之記載,應補充為「飲用
啤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
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蔡瑱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
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其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
;⒉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
全,所為殊非可取;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
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
非至為嚴重;⒋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
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72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
,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營商之工作、小康
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
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94號
  被   告 蔡瑱羽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瑱羽自民國114年11月9日23時許起至翌(10)日3時許止
,在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路之燒烤店,飲用酒類後,仍旋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11月1
0日3時44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德美路時,因未開啟大燈
,為警在彰化縣○○鎮○○街00號前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
,並於同日3時5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0.7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瑱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 安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 青 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