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2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智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34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智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以下所載「採集」,補充更正為「於11
4年7月2日上午1時13分許採集」。
 ㈡補充證據「舉發單綜合查詢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
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