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2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宇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辜宇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辜宇鉮無視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
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
,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飲用酒類,並
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
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途中先後擦撞路邊停放之車輛,有害公
眾用路安全,行為甚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前科素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家
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05號
  被   告 辜宇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辜宇鉮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4時許起至同日5時許止,在其
位於彰化縣○○鎮○○街00巷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
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日22時3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街00號前時,不慎擦撞陳
佳蕙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駕車離
去,復於同日22時7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00號前時,
不慎擦撞吳秉儒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均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辜宇鉮身上散
發酒味,於同日22時2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
試,結果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辜宇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吳秉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陳佳蕙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五)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
車損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彥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