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庭瑋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庭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707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10頁)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
告前案所犯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相較於本案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犯行,其犯罪類型、罪質、目的及手段均有不同
,難認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如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將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上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
酒後駕車之觀念,仍於飲用酒類後,在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
公升0.43毫克之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罔顧自己生命
、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經商、
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27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06號
  被   告 劉庭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庭瑋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10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
年11月11日1時、2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某址之友人住處,
飲用酒類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3時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時,因
轉彎未依號誌指示,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對
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43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庭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泰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
方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及現場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
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又被告所涉前案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足認其法遵
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
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
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盧彥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