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9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37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炎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炎裕為高職畢業,有
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證,是智
識程度堪稱健全之成年人,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
宣告附條件之緩刑2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卻不知記取教訓,飲酒後自永靖鄉出發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騎至員林市街鬧區時,因手持點燃香菸為警盤查,警見其酒
容、嗅得酒精,從而察覺本案犯行,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仍不應量處過
低之刑;暨斟酌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案時間為深夜凌
晨時段,危害性稍低,且其除前述緩刑宣告期滿之案件外,
別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並衡量其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詳其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4年度交簡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37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炎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炎裕為高職畢業,有
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證,是智
識程度堪稱健全之成年人,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
宣告附條件之緩刑2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卻不知記取教訓,飲酒後自永靖鄉出發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騎至員林市街鬧區時,因手持點燃香菸為警盤查,警見其酒
容、嗅得酒精,從而察覺本案犯行,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仍不應量處過
低之刑;暨斟酌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案時間為深夜凌
晨時段,危害性稍低,且其除前述緩刑宣告期滿之案件外,
別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並衡量其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詳其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