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9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NGNOLA JIROJ (泰國籍,中文姓名:吉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ONGNOLA JIROJ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飲用酒類後,於同日16時20分
許,」之記載,應補充為「飲用酒類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2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TONGNOLA JIROJ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是以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若因此肇致交通事故,極可能造
成自己、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壞等財物損失。被
告竟仍於飲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被告所為漠視
自己及公眾通行往來之交通安全,實不足取。併斟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2毫克,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除本案外,
前無其他因刑事犯罪遭司法機關論處罪刑之素行,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兼考量被告為入境至臺灣工作之外籍人
士,及其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91號
  被   告 TONGNOLA JIROJ(中文姓名:吉樂,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ONGNOLA JIROJ自民國114年5月31日8時許起至同日10時許
止,在彰化縣溪湖鎮長青街附近之果菜市場,飲用酒類後,
於同日16時20分許,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
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
00號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
於同日16時2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
達每公升0.42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TONGNOLA JIROJ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文正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