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字第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惠吉於民國113年12月4日14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埔陽街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埔陽街280號前時,右側工地正有
工程車駛出,被告為閃開工程車,而偏左跨越雙黃線,逆向
駛入對向車道,適告訴人廖彥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
型機車,沿埔陽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行至上開地點,見
被告陳惠吉突然逆向駛入自己車道,為閃避來車而失控自摔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挫傷、左手肘及左膝擦傷併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陳惠吉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為簡式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彥綦告訴被告陳惠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114年度交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字第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惠吉於民國113年12月4日14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埔陽街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埔陽街280號前時,右側工地正有
工程車駛出,被告為閃開工程車,而偏左跨越雙黃線,逆向
駛入對向車道,適告訴人廖彥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
型機車,沿埔陽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行至上開地點,見
被告陳惠吉突然逆向駛入自己車道,為閃避來車而失控自摔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挫傷、左手肘及左膝擦傷併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陳惠吉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為簡式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彥綦告訴被告陳惠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