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訴字第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THAN HNAM(中文姓名:黃青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因被告已被內政部
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居所已不再使用
。又被告過去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留存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
;另仲介被告來台工作之仲介公司也未登載被告在越南之地址,
是本案也無法查得被告在越南之地址。從而,足認被告住居所不
明,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傳票,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114年度交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THAN HNAM(中文姓名:黃青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因被告已被內政部
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居所已不再使用
。又被告過去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留存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
;另仲介被告來台工作之仲介公司也未登載被告在越南之地址,
是本案也無法查得被告在越南之地址。從而,足認被告住居所不
明,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傳票,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