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豐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719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豐銘於民國113年9月14日14、15時許
,在彰化縣鹿港鎮之不詳路旁,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20時
許,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被告所涉公共危險
案件另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於同日23時43分許,行經
彰化縣○○鄉○○路跨越橋西側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安全措施,且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
,一邊騎車一邊與人通電話,不慎自後方追撞告訴人黃詠翔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雙
側膝部擦傷、右側肩膀擦傷及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
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豐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0719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豐銘於民國113年9月14日14、15時許
,在彰化縣鹿港鎮之不詳路旁,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20時
許,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被告所涉公共危險
案件另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於同日23時43分許,行經
彰化縣○○鄉○○路跨越橋西側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安全措施,且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
,一邊騎車一邊與人通電話,不慎自後方追撞告訴人黃詠翔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雙
側膝部擦傷、右側肩膀擦傷及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
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