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訴字第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309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佳慧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114年度交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309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佳慧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