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許原彰
吳翠蝶
被 告 陳世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世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許原彰
吳翠蝶
被 告 陳世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世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