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劉晟淯
法定代理人 林玲黎

被 告 盧坤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