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杜珏自民國114年4月8日23時起至同日23時45分,在彰化縣○
○市○○街00○0號之居酒屋飲用酒類後,即騎乘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5分行經彰化縣○○市○○街00
0號前,因未依規定使用大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並於翌(9)日0時6分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0.30毫克。
二、證據:
㈠被告杜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㈢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㈡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
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
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提高酒後駕車刑責,目的即
在遏止此類高風險行為。法官審酌被告杜珏飲用酒類後騎乘
機車,漠視自他人身安全,幸未肇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30毫克,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餐飲業,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無前科之素行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杜珏自民國114年4月8日23時起至同日23時45分,在彰化縣○
○市○○街00○0號之居酒屋飲用酒類後,即騎乘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5分行經彰化縣○○市○○街00
0號前,因未依規定使用大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並於翌(9)日0時6分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0.30毫克。
二、證據:
㈠被告杜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㈢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㈡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
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
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提高酒後駕車刑責,目的即
在遏止此類高風險行為。法官審酌被告杜珏飲用酒類後騎乘
機車,漠視自他人身安全,幸未肇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30毫克,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餐飲業,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無前科之素行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