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享澄

被 告 黃于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