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114年度原簡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富雄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富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經檢察官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
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
犯事實之前案,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敘明被
告為累犯,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酒
駕案件,與本案所犯傷害案件犯罪手段目的、保護法益均
不相同,爰不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為本案傷害行為,所為
應予非難;被告犯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告訴
人劉幸菘表示不願調解(本院卷第19頁);暨被告自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
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4年度原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富雄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富雄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經檢察官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
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
犯事實之前案,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敘明被
告為累犯,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酒
駕案件,與本案所犯傷害案件犯罪手段目的、保護法益均
不相同,爰不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為本案傷害行為,所為
應予非難;被告犯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告訴
人劉幸菘表示不願調解(本院卷第19頁);暨被告自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
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