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軒(原名:古曛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7201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原金易字第5號),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于軒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二款之無正當理由
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帳戶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于軒(原名:古曛瑀)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
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出租自己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
使用,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提
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8
日,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鎮○○○村○街00號之居處,以通訊
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頂頂」之人聯絡,約定
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銀行)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以每帳戶1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2,00
0元(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帳戶)或15,000元(玉山銀
行、連線銀行帳戶)之代價出租,並提供帳戶金融卡,黃于
軒遂於同日20時59分許,將上開4個帳戶之金融卡放在其上
址居處之車庫窗台上,供「頂頂」派人於同日22時許取走,
並於113年8月29日10時57、58分許,以LINE告知「頂頂」上
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嗣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于軒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
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于軒提供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款
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黃于軒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上開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
料、交易明細(偵卷第71頁、第75至84頁)。
㈢被告與「頂頂」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319至346頁)。
㈣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筆錄及相關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王享澄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享澄提
供之對話紀錄、自動櫃機交易明細(偵卷第27至29頁、第
97至101頁、第105至106頁)。
⒉告訴人劉恒誌於警詢時之證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劉恒誌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31至33頁、第110至111頁、第113至114頁、第11
9至124頁)。
⒊告訴人黃詩尹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黃詩尹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35至38頁、第129至143頁)。
⒋告訴人展凱倫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
訴人展凱倫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卷第39至42頁、第155至166頁、第169至170頁、第173
至175頁)。
⒌告訴人徐子軒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徐子軒提
供之對話紀錄(偵卷第43至46頁、184至187頁、第190至2
03頁)。
⒍告訴人吳孟婕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孟婕提供之對話紀錄(偵
卷第47至51頁、第209至215頁)。
⒎告訴人林芷筠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告訴人林芷筠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53至54頁、第223至237頁)。
⒏告訴人林宣彤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61至63頁
、第285至286頁、第289至290頁、第296至297頁)。
⒐告訴人洪涓娟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洪涓娟提
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偵卷第55至57頁、第243
至248頁、第251至252頁、第265頁、第271至275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之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審判中已就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提供合計三
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行自白犯罪(見偵卷第24頁、第
314至315頁、第356頁、本院卷第63頁被告之供述),且無
證據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得報酬,無正當理
由與他人期約對價而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所為危
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戶
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難
,然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
錄表之記載),素行尚佳,被告犯後雖與告訴人劉恒誌、黃
詩尹、林芷筠成立調解,願意以分期給付方式賠償告訴人劉
恒誌10,000元、賠償告訴人黃詩尹20,000元、賠償告訴人林
芷筠6,000元,但未按時履行賠償予告訴人黃詩尹、林芷筠
,有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593、594、595號損害賠償
事件調解筆錄、115年1月19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第169至171頁),再酌以被告犯
罪之原因、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殯葬
業、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卷第24頁、本院卷第
66頁被告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
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享澄 113年8月29日15時55分許,匯款2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劉恒誌 113年8月29日13時52分許,匯款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黃詩尹 113年8月29日12時25分許,匯款29,985元 永豐銀行帳戶 4 展凱倫 113年8月29日12時28分許,匯款10,103元 永豐銀行帳戶 5 徐子軒 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匯款10,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6 吳孟婕 113年8月29日12時30分許,匯款9,981元 永豐銀行帳戶 7 林芷筠 113年8月29日13時許,匯款6,056元 永豐銀行帳戶 8 林宣彤 ①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匯款20,123元 ②113年8月29日12時25分許,匯款49,985元 ③113年8月29日12時27分許,匯款49,985元 ①玉山銀行帳戶 ②玉山銀行帳戶 ③玉山銀行帳戶 9 洪涓娟 ①113年8月29日12時26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3年8月29日16時4分許,匯款29,986元 ①永豐銀行帳戶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軒(原名:古曛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7201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原金易字第5號),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于軒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二款之無正當理由
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帳戶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于軒(原名:古曛瑀)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
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出租自己金融帳戶予不明人士
使用,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提
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8
日,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鎮○○○村○街00號之居處,以通訊
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頂頂」之人聯絡,約定
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銀行)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以每帳戶1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2,00
0元(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帳戶)或15,000元(玉山銀
行、連線銀行帳戶)之代價出租,並提供帳戶金融卡,黃于
軒遂於同日20時59分許,將上開4個帳戶之金融卡放在其上
址居處之車庫窗台上,供「頂頂」派人於同日22時許取走,
並於113年8月29日10時57、58分許,以LINE告知「頂頂」上
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嗣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于軒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向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
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于軒提供之帳戶內(各被害人匯款
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黃于軒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上開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
料、交易明細(偵卷第71頁、第75至84頁)。
㈢被告與「頂頂」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319至346頁)。
㈣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筆錄及相關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王享澄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享澄提
供之對話紀錄、自動櫃機交易明細(偵卷第27至29頁、第
97至101頁、第105至106頁)。
⒉告訴人劉恒誌於警詢時之證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劉恒誌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31至33頁、第110至111頁、第113至114頁、第11
9至124頁)。
⒊告訴人黃詩尹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告訴人黃詩尹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35至38頁、第129至143頁)。
⒋告訴人展凱倫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
訴人展凱倫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卷第39至42頁、第155至166頁、第169至170頁、第173
至175頁)。
⒌告訴人徐子軒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徐子軒提
供之對話紀錄(偵卷第43至46頁、184至187頁、第190至2
03頁)。
⒍告訴人吳孟婕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孟婕提供之對話紀錄(偵
卷第47至51頁、第209至215頁)。
⒎告訴人林芷筠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告訴人林芷筠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
(偵卷第53至54頁、第223至237頁)。
⒏告訴人林宣彤於警詢時之證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61至63頁
、第285至286頁、第289至290頁、第296至297頁)。
⒐告訴人洪涓娟於警詢時之證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洪涓娟提
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偵卷第55至57頁、第243
至248頁、第251至252頁、第265頁、第271至275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2款之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審判中已就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提供合計三
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行自白犯罪(見偵卷第24頁、第
314至315頁、第356頁、本院卷第63頁被告之供述),且無
證據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得報酬,無正當理
由與他人期約對價而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所為危
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其帳戶
作不法使用,用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所為殊值非難
,然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
錄表之記載),素行尚佳,被告犯後雖與告訴人劉恒誌、黃
詩尹、林芷筠成立調解,願意以分期給付方式賠償告訴人劉
恒誌10,000元、賠償告訴人黃詩尹20,000元、賠償告訴人林
芷筠6,000元,但未按時履行賠償予告訴人黃詩尹、林芷筠
,有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593、594、595號損害賠償
事件調解筆錄、115年1月19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第169至171頁),再酌以被告犯
罪之原因、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殯葬
業、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偵卷第24頁、本院卷第
66頁被告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
罪所得,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享澄 113年8月29日15時55分許,匯款2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劉恒誌 113年8月29日13時52分許,匯款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黃詩尹 113年8月29日12時25分許,匯款29,985元 永豐銀行帳戶 4 展凱倫 113年8月29日12時28分許,匯款10,103元 永豐銀行帳戶 5 徐子軒 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匯款10,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6 吳孟婕 113年8月29日12時30分許,匯款9,981元 永豐銀行帳戶 7 林芷筠 113年8月29日13時許,匯款6,056元 永豐銀行帳戶 8 林宣彤 ①113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匯款20,123元 ②113年8月29日12時25分許,匯款49,985元 ③113年8月29日12時27分許,匯款49,985元 ①玉山銀行帳戶 ②玉山銀行帳戶 ③玉山銀行帳戶 9 洪涓娟 ①113年8月29日12時26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3年8月29日16時4分許,匯款29,986元 ①永豐銀行帳戶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