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ANG HA(中文名:阮登何,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確定判決關於NGUYEN DANG HA之緩
刑宣告,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ANG HA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
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2萬2,500元,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
於113年11月29日即已出境,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定於114
年3月28日執行,並未到案,受刑人應於114年6月10日前履
行緩刑所附條件,迄今仍未履行,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
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前揭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如聲請意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
可證。而依該案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受刑人應於113年12月1
1日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履行,惟受刑人既已於113年11月29
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顯無履行之
可能,應認其違反之情節重大,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
果,當有執行原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
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14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ANG HA(中文名:阮登何,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確定判決關於NGUYEN DANG HA之緩
刑宣告,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ANG HA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
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
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2萬2,500元,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
於113年11月29日即已出境,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定於114
年3月28日執行,並未到案,受刑人應於114年6月10日前履
行緩刑所附條件,迄今仍未履行,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
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前揭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如聲請意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
可證。而依該案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受刑人應於113年12月1
1日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履行,惟受刑人既已於113年11月29
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顯無履行之
可能,應認其違反之情節重大,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
果,當有執行原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
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