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冠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119、1101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冠倫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彭冠倫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
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自述因
擔心遭受法院羈押而不敢到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
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經本院裁定自114年3月24日起羈押
3月在案,有本院押票暨附件1份附卷可參。
(二)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
114年4月17日起洽借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不含羈押抵
押刑期),此有該署114年4月21日彰檢名執丙114執1621字第
1149020981號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資料在卷足稽。
準此,被告既經洽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
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
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冠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119、1101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冠倫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彭冠倫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
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自述因
擔心遭受法院羈押而不敢到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
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經本院裁定自114年3月24日起羈押
3月在案,有本院押票暨附件1份附卷可參。
(二)被告因另案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
114年4月17日起洽借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不含羈押抵
押刑期),此有該署114年4月21日彰檢名執丙114執1621字第
1149020981號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資料在卷足稽。
準此,被告既經洽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
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
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