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陳建忠

被 告 鍾金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