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田中陳氏壽山堂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時灥
被 告 陳松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54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