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展鴻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展鴻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
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為同日,犯罪時間均尚
屬密接,各自犯罪行為獨立性非高,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
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期
,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與
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茲定應執行刑係
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
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
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
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並審酌受刑
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5日 112年10月15日 113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08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12月31日 備註 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14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展鴻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展鴻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
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之犯罪時間為同日,犯罪時間均尚
屬密接,各自犯罪行為獨立性非高,於計算各罪之應執行刑
時,應予以斟酌以反應其責;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科予過重之刑期
,將使施用毒品者因長期監禁而脫離家庭、社會及工作,與
親友關係疏離,增加將來再社會化之困難。茲定應執行刑係
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
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
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
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並審酌受刑
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5日 112年10月15日 113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08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12月31日 備註 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