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15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世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上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
部界限之一。另外,附表編號1、2、4、5、18、23所示之罪
刑,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
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
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
定刑聲請書在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
法第51條規定定之。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全數坦承犯行不
諱,分屬侵害社會法益之公共危險罪、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
竊盜罪,兩者罪質迥異,彼此獨立性甚高;觀察竊盜罪群之
犯案時間間隔有密集、有疏鬆,行為模式粗略而言大致類似
,但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且部分案情涉及加重要
件,甚至具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附表編號4),另衡量各
次竊盜犯行所造成之財產損害總額、各次犯行對社會治安之
累積衝擊,至於公共危險罪群之犯案時間間隔近20日,則有
較高之獨立性;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
事項,裁定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