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4年度聲字第8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名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巷0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名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楊竣名因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經法院各
判處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
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一。
三、茲據檢察官就上揭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楊竣名所犯數罪
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罪質各不相同,時間明顯可分,
獨立性甚高,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不致過高
,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未在期限內表示任何意見(
詳本院卷附之函稿、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事項
,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
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
四、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1月11日,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刑事簡易判決存
卷足稽,並非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確定(111年12月2
6日)前所犯,核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應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公共危險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8日 112年1月11日 111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33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3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2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2年2月21日 113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6月5日 114年5月12日 備註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161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162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54號
114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名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巷0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名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楊竣名因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經法院各
判處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
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一。
三、茲據檢察官就上揭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楊竣名所犯數罪
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罪質各不相同,時間明顯可分,
獨立性甚高,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不致過高
,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未在期限內表示任何意見(
詳本院卷附之函稿、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事項
,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
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
四、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1月11日,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刑事簡易判決存
卷足稽,並非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判決確定(111年12月2
6日)前所犯,核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應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薰勻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公共危險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8日 112年1月11日 111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33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3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2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2年2月21日 113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6月5日 114年5月12日 備註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161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162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54號